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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是不是食用农产品,水果是不是食用农产品类

发布于:2024-05-25 作者:阿西 阅读:3

水果是不是食用农产品,水果是不是食用农产品类

一、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要求?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二、初级食用农产品包括哪些?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1、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①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②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③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④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①新鲜水果。

②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③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3、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

4、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5、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6、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7、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8、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1、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 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4、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5、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1、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非食用农产品是什么?

非食用农产品是指

:1.在中国标准分类中涉及到技术管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技术管理、农林技术、标准化、质量管理、卫生、安全、劳动保护、商业、贸易、合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技术管理、标准化、质量管理、信息处理技术综合、分类编码、数据元表示方法、编码、字符集、字符识别、数据通信、标准化、质量管理、土壤、水土保持、、土壤、肥料综合、瓜果、蔬菜种植与产品、、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国际标准分类中,非食用农产品涉及到农业和林业、食品综合、字符集和信息编码、质量、信息技术应用、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水果、蔬菜及其制品、词汇、环境保护。

四、食用农产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处罚严严重违反或被刑拘今起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空前严厉,此前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拘留”措施,首次写入送审稿。增加行政拘留规定根据送审稿第110条的规定,12种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吊销企业许可证,还将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被拘留的包括: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的,滥用食品添加的,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肉类的等等。

五、食用农产品抽检处罚依据?

分两种情况: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如抽检农残、重金属超标等不合格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2.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六、食用农产品赔偿标准?

食用农产品适用“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孙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3盒精品花椒。购买后发现该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而且有部分产品已经发霉变质,于是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1.72元,并索赔617.2元。而超市则辩称,花椒属初级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官释法:虽然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花椒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故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仍可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七、食用农产品学名俗名?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八、食用农产品包装标准?

一、农作物包括中草药材。已纳录的中药材的近似属种植物是否为中药材,应由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未经在先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未经认定为中药材的植物作物在局部地区形成食用历史的,予以认定为食用农产品。

二、预包装食品概念范畴限定于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产品,未涵盖食用农产品。预先定量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许可与标签标识规则。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规定的,生产经营者不因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6日,原告朱某在被告某某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50克盒装紫皮石斛2件,付款1200元。嗣后,朱某在天猫网申请不退货仅退款,退款原因:产品系预包装食品,标签没有标注食品QS认证和保健食品标识,也没有国药准字批号,属不合格食品或药品,要求某某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且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某某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已向朱某退还货款。亳州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案涉产品生产者,向某某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产地为云南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

裁判结果

该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核心问题为:案涉产品系药品还是食品;如系食品,系预包装食品还是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且如何适用认证及标签规则。

药品包括中药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记载,石斛为兰科植物金钗石斛、鼓槌石斛或流苏石斛的栽培品及其同属植物近似种的新鲜或干燥茎。因此,部分属种石斛具有药用价值,系中药材。案涉产品为紫皮石斛,属兰科、石斛属、齿瓣石斛种植物。紫皮石斛是否为中药材,秉持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以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宗旨,只有经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认定或者实施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法院予以确认为中药材。紫皮石斛未经相关部门认定或批准管理,故不予认定为中药材。紫皮石斛在我国云南省部分地区形成食用历史,方法包括鲜食以及经过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干条、枫斗、切片、粉等制品,故予以认定为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紫皮石斛系在我国云南省部分地区形成种植历史的植物,案涉产品通过农业活动获得并用于食用,且为经过清洗、干燥、包装等物理工艺制成的成品,具有未改变产品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效果特征,故予以认定为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法。《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除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实行许可制度以外,农产品生产无需取得许可。预包装食品概念范畴限定于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工业产品,未涵盖食用农产品。国家对加工食品等重要工业产品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标志包含“QS”字母,该标志不适用于农产品企业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包含包装工序,案涉产品经过预先定量包装,系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对于预包装食品生产许可和标签标识的规定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案涉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相关规定,某某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已尽食品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案涉产品货款已经退还。综上,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九、土鸡属于食用农产品吗?

土鸡属于食用农产品。

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 种植业、 畜牧业、 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包括:

一、 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 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 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 鲜货、干货以及 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 花卉、 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 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食品名称丶产地丶执行或生产标准丶数量丶保质期丶生产日期丶主要营养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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